相對于修訂前的條例,新《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》突出了公益性,對政府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提出了更高、更細的要求,對乘客權益的維護提供了更完善、更有力的保障機制。根據新《條例》要求,全市各級政府將進一步把“公交優先”政策落到實處,在資金投入、規劃用地、設施建設、場站維護、道路通行等方面給予扶持。
站點間距不超1000米
新《條例》規定,全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進行優化調整,實現與軌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。線路站點的站距一般為500米至1000米;站牌由經營者按標準統一設置,營運班次間隔在30分鐘以上的,應當標明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;站點候車亭設置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40%,其中公益廣告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于廣告總量的10%。
為方便外地來滬人員乘車,新《條例》規定,起訖點在包括火車站、客運碼頭、長途車站、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公交線路,不得采用無人售票的營運方式。
不得擅自改變線路
為維護市民乘車權益,新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者,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者轉讓線路經營權;不得擅自改變線路、站點運營;不得拒載乘客、中途逐客、滯留車站候客;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收費,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車票憑證。
當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,公交車輛駕駛員應及時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的公共汽車電車;駕駛員無法安排的,乘客有權持乘車憑證要求公交線路經營者退還車費。
新《條例》不僅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等公交企業的經營和服務行為作了明確規范,對乘客文明乘車也提出要求,乘客不得攜帶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、腐蝕性、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物品乘車;對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乘客,可以按5倍標準加收車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