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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賄與受賄,一個花錢辦事一個為錢獻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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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0-3-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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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在司法實踐中,大量行賄人不被處罰的問題,影響惡劣,危害很大。”在此次全國人大會上,來自安徽的全國人大代表汪春蘭帶來了一份《關于結合<聯合國反腐敗公約>完善我國賄賂犯罪立法的議案》。(3月12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 行賄和受賄不僅不同罪不同罰,而且行賄罪與受賄罪在處罰上也極不對稱。我國刑法立法和執法對行賄罪與受賄罪在刑罰處罰上輕重迥異,可謂“陰陽兩地”、“一生—死”。 現實中,類似查處行賄受賄尷尬的還有諸如打擊賣淫嫖娼。有關部門在掃黃的時候,往往拘留或判刑的都是“小姐”,嫖客一般都是交了罰款走人。正因為“創收”的沖動大于嚴格執法的熱情,所以才有了色情市場的“野火燒不盡,春風吹又生”。如果對嫖客也都予以拘留或判刑,那么一定會震懾一大批。一個巴掌拍不響,沒有了買方市場哪里還會有賣方市場? 一個花錢“辦事”,一個為錢“獻身”。行賄人和受賄人也如同嫖客與“小姐”關系一樣,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,我們在查辦行賄和受賄的時候就必須“兩手抓,兩手都要硬”:要讓受賄人不敢受賄,也要讓行賄人不敢行賄;要讓受賄人無賄可受,也要讓行賄人無賄可行。要打擊受賄犯罪,也要打擊行賄犯罪;沒有了行賄犯罪,哪里還會有受賄犯罪? 或許有人會強調,如果嚴厲處罰行賄人,就會給我們查處受賄人增加難度,這樣就是在保護受賄犯罪。不能說這樣的擔心沒有道理,但這只是從司法功利的角度考慮。 由于查處受賄人的難度較大,大都是“一對一”的證據,辦受賄案時往往從查行賄入手,需要通過行賄人提供的事實去證實受賄人的犯罪事實。因此,辦案人在做行賄人工作時常會給予一定政策上的從寬,有的在心理上還會給予一定的寬容;另一方面是出于認識上的偏狹,認為行賄人是有求于人,受賄人是人求于我,認為受賄危害大于行賄。 殊不知,行賄人也不是天生的受害者。不排除有的受賄人是主動索賄,但相當多的受賄人卻也是“受害者”。可以這么說,大多數行賄人(包括捐客)多是自愿的“尋租者”,是“加害人”,是不達目的不罷休、專叮“有裂縫之蛋”的“蒼蠅”。 沒有了嫖客哪里還會有什么“小姐”?有行賄必有受賄,而有受賄也必有行賄。在犯罪學上,行賄與受賄是一種“一對一”的對合關系。許多國家基于對賄賂犯罪性質的認識,將行賄受賄同罪同罰,甚至有的國家將行賄稱為“積極腐敗”,而稱受賄為“消極腐敗”。 當然,如果我們真的要嚴厲處罰行賄人,就會在查處行賄受賄的過程中遇到這樣那樣的阻力,但是,“執法必嚴,違法必究”,“阻力論”顯然不能成為不追究行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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