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提示: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答記者問時表示,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,符合《刑法》規定,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,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。
視頻說明:熊選國在發布會中提到,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冒醫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,明星若知假仍代言廣告,將被作為共犯處理。
中國網5月26日報道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,請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《關于辦理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有關情況,并答記者問。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:對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為,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,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。根據《刑法》的規定,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犯罪,是故意犯罪,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為前提的。所以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,符合《刑法》規定,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,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。